- · 《辽宁师专学报(自然科[05/19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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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一信用社员工谎称可“存款入股” 诈骗母女
作者:网站采编关键词:
摘要:辽宁朝阳凌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员工邹某军。谎称可以在该信用社存“股金”,可以给付远远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,诈骗了当地人郑某母女三人存入股金388.9万余元。而实际这些钱都
辽宁朝阳凌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员工邹某军。谎称可以在该信用社存“股金”,可以给付远远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,诈骗了当地人郑某母女三人存入股金388.9万余元。而实际这些钱都被邹某军据为己有。在母女三人要求取钱时,邹某军只返还226.5万元。2021年3月,邹某军因诈骗罪被判刑11年6个月。
1967年出生的女子邹某军家住辽宁凌源。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十家子信用社职工。
2005年,邹某军谎称该信用社可以“存股金”,可以给付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。邹某军的邻居郑某等母女三人信以为真,于是通过邹某军分别开立了三个股金账户,母女三人先后存入.7元。
而实际这笔巨款并未存入账户,而是被邹某军在三人名下的股金证上虚填数字,实际却将钱款据为己有。
后来,郑某母女三人要求将钱款本息全部取出,邹某军返还给三人226.5万元。自2005年至2018年,邹某军骗得郑某母女三人人民币合计.70元。
2020年1月3日,郑某母女三人催要剩余的钱款,邹某军于是谎称取钱还得计算利息,将三人的股金证骗走。2020年1月13日,邹某军告知郑某等人股金证被单位收回。郑某等人发现被骗后,于2020年1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报案。
案发后邹某军被抓获。法院一审认定邹某军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。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。
邹某军不服上诉,称自己不构成诈骗罪,她与郑某等母女三人是钱款委托信用关系,她们将钱款委托自己以获取高额利润收益;自己不具备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,不存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行为,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。
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,邹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近日法院终审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文章来源:《辽宁师专学报(自然科学版)》 网址: http://www.lnszxb.cn/zonghexinwen/2021/0311/79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