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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一男子盗窃工厂钢材 逃跑时翻车压死一名行

来源:辽宁师专学报(自然科学版)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1-03-11 07:29
作者:网站采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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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辽宁辽阳男子郭某红多次在鞍山几家钢材厂内盗窃钢管、钢筋头等钢材。在一次盗窃后驾车逃跑时,郭某红翻车,压中一名行人,导致行人当场死亡。2021年3月,郭某红因盗窃罪、交通

辽宁辽阳男子郭某红多次在鞍山几家钢材厂内盗窃钢管、钢筋头等钢材。在一次盗窃后驾车逃跑时,郭某红翻车,压中一名行人,导致行人当场死亡。2021年3月,郭某红因盗窃罪、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,被判刑两年六个月。

郭某红1964年出生于辽宁辽阳,绰号“刁三”。郭某红是个盗窃惯犯,多次因盗窃、殴打他人等被判刑或被劳教。

2018年12月开始,郭某红与同伙开始在鞍钢弓长岭矿业公司的下属工厂库房内盗窃。被抓获后,屡次被行政拘留。

但郭某红不思悔改。2019年7月23日凌晨1点,郭某红再次在弓长岭选矿厂院内动力锅炉房施工现场盗窃,他偷走了钢管、钢筋头,重约150公斤,并将盗窃来的钢管、钢筋头装到事先准备好的一辆三轮燃油车上运走欲销赃。当行驶至弓长岭选矿厂西墙外尤吉道口附近时,由于郭某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、未戴安全头盔,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、无保险的三轮燃油车,未确保安全驾驶,致使其驾驶的三轮燃油车向左侧侧翻,将正在此处的行人余某压在该三轮燃油车车体下,造成余某当场死亡。

案发后交警认定,郭某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法院一审认定郭某红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;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赔偿死者家属69万余元。

郭某红不服上诉,称案发时未发生交通事故,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。近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文章来源:《辽宁师专学报(自然科学版)》 网址: http://www.lnszxb.cn/zonghexinwen/2021/0311/793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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